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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残联组联〔20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

    自民政部、中国残联等14部门《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下发以来,各地抓住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努力为广大残疾人服务,一部分残疾人正在从中受益。

    最近,民政部在吉林四平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现场会。会议指出:目前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已呈现出由点到面展开,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延伸,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快速推进的态势,且成效显著。会上首次命名了27个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148个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

为确保跟上国家全面加强社区建设的步伐,加快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当地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国家大力加强社区建设必将对残疾人事业尤其是城市残疾人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Directory.doc,各级残联要紧紧抓住国家全面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步伐、打造城市社区工作平台的有利时机,切实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并同步实施,在城市社区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残联作为政府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当地社区建设的工作,掌握情况,主动提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务必做到纳入计划,同步实施。

对于民政部确定的27个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和148个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当地残联更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当成主要工作,主动介入,全面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示范之中,取得经验,及时推广。中国残联确定的60个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明年考核验收合格后将正式命名。

二、扎实有效地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切实为基层残疾人提供良好服务

各级残联及其各有关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残疾人工作,将其与“十五”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将社区作为密切联系残疾人、为残疾人直接提供服务的有效途径。

1.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

社区残疾人组织是开展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保障。市、区、街残联要抢抓机遇,同步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残协主席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席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目前,一些省市残联正在大力推进社区残协直选工作,即由社区残疾人直接选举产生协会组成人员,这种做法效果很好,受到社区内残疾人欢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社区残协成立以后,要发挥好纽带作用,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组织各方面力量,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残疾人服务。社区服务机构的各项工作应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2.落实社区残疾人生活保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社区残疾人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社区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贫困残疾人特别是重残无业残疾人,下岗、失业残疾职工,有一定就业能力但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的残疾人,扶养人或赡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家庭中残疾人的贫困状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依托社区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社会保险、大病补助、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服务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援助,并在定期补助和临时救济方面予以倾斜。

3.抓好社区残疾人就业

依托街、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扶持残疾人社区内个体就业,积极组织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无业、下岗残疾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或争取其他资金渠道)。社区服务网点和其他社区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或采取岗位预留的方式扶助社区残疾人就业。

4.有效开展社区康复

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训练及服务任务。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等机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开展健康教育,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社区内要有适合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场所、必须的康复训练器材,有经过培训的专兼职康复人员。

5.积极组织社区助残

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配合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和“巾帼助残”等活动,通过“一助一”、“多助一”、“结对子”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经常有效的帮困、助学等服务,特别要督促和帮助本社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正在开展的“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以志愿者注册形式组建较稳固的助残队伍,保证助残活动的长期性。

6.活跃社区残疾人文化生活

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视听读物和体育娱乐器具。因地制宜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社区公共宣传栏内对“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进行专题宣传。

7.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新建、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要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规划、设计、建设或改造。要有计划地对已有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做好已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8.切实维护社区残疾人合法权益

配合社区居委会制定优惠扶持措施,督促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事调解委员会,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法律服务,及时化解民事纠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督促检查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协助县级以上机关评选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三、认真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试点工作

为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总结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残疾人工作模式,推广在社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经验和方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中国残联于2001年确定了60个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并且由中国残联、省残联、示范区政府共同签署协议,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中国残联拟于2003年上半年召开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会议,交流示范区试点经验,向达到示范要求的示范区颁发“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标牌。

1、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示范区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的通知》(厅[2001]39号)要求,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基本要求,认真探索适合本地社区残疾人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积极提供试点经验。

2、各省残联要积极承担中国残联委托的对示范区的中期检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制订的《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评估标准》(见附件2)对本省内的示范区进行评估,并于2003年2月31日前上报评估报告。

3、中国残联将根据各省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对于合格的示范区颁发“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标牌,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资格。对于个别社区残疾人工作成绩突出的非示范区,在此次中期评估中仍可申请示范区资格,报经省残联批准,中国残联考核合格后一并授予示范区标牌。

 

附件: 1.民政部命名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名单

2.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评估标准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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